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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延续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政策的公告。
根据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连云港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船舶和捎带的集装箱货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展业务试点的船舶为远洋干线船舶;
二、捎带的集装箱货物,应为获批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资格的中资或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物。
同时,外国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对等原则,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实际注册经营地,运营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家(包括内陆国家、城市国家)、地区,均明确对我国企业开放其沿海捎带业务。
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申请开展业务试点,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