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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日,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圆股份,证券代码:000546)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3号)。
经查明,金圆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累计占用金额40,660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年末486,309.08万元)的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末418,978.27万元)的9.70%。金圆股份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年4月24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前,2024年11月30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02024009号)及《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02024010号)。
罗建欣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金圆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2023-10-30到2024-11-29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4-11-30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金圆股份维权入口)
罗建欣律师表示:(罗建欣律师专栏)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
1、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2.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2.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190316),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